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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
 

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紧急通知》(广公(户)字[2003]186号)文件精神, 考取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现将新生户口迁移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选择把户口迁入学院集体户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098),并注意核对以下内容:

1.《户口迁移证》必须用电脑打印,且字样清晰可辨。不能打印改由手工填写的,必须另附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加盖有“户口专用章”的书面证明。

2.《户口迁移证》上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公民身份证编号栏的内容必须填写,不能空缺;出生地和籍贯栏的内容必须写清楚“XXXX市”或“XXXX县”而不能只填“XX省”。

3.凡入学前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学生,必须在《户口迁移证》上注明。

4.《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栏的内容必须一致。

5.《户口迁移证》的右下方必须盖有清晰地公安部门户口专用章(其它政府、机关公章无效),《户口迁移证》上必须有骑缝章。

6.《户口迁移证》上的任何项目不得涂改。

如发现与上述任何一种要求不符的,必须退回重新办理,在两周之内重新提交到学院学生工作处,逾期公安部门将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有关学生集体户口问题的说明

1.新生自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因特殊情况申请延迟者,需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必须按学院通知要求将《户口迁移证》等户籍迁移材料交给辅导员,如逾期不交则视作本人自动放弃迁入我院学生集体户口的权利。对跨年度的迁移证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落户审批手续。

2.选择户口不迁来校的学生,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在校期间可持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以及就读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向广州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办出入境证件及签注。

3.选择户口迁来学院的学生,在校期间,非因特殊情况(如退学、开除学籍等),不得迁移户口(《关于普通高等、中专学校新生户口迁移问题的紧急通知》(广公(户)字[2003]186号))。毕业前办理完成暂缓就业手续的同学,户籍保留在校两年;暂缓就业协议有效期内需迁出户籍的,办理取消暂缓就业协议手续获得报到证后凭证自行办理户籍迁出手续;暂缓就业协议到期,学院统一办理户籍迁出手续,届时请到天河校区学生工作处领取《户口迁移证》。未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毕业前夕学院统一办理户籍迁出手续,户籍迁回原籍,不另行通知。需将户籍迁往他处的,请毕业当年61日前将接收地所属公安局出具的户籍接收函交予学生工作处。

4.选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学生,户口性质一律转为非农业;选择不办理户口迁移的农业户口性质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如无特殊情况,毕业前学院将统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户口以非农业性质迁回原籍,届时将不另行通知。

5.学生集体户口由学院学生工作处统一管理,学生若有需要,可到天河校区东区学生工作处借用或者复印。

6.天河校区东区学生工作处咨询电话:020-87745757;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40,下午:1400--1700,寒暑假期间工作时间以实际安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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