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综合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园文明建设,形成良好校风、学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条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处分细则

第四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凡是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张贴宪法不予保护的大、小字报,组织煽动和参与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刑事责任的,交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拘留或被处以罚款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谩骂、威胁、恐吓、殴打教师或管理人员者,根据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已造成一定影响,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对肇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挑起事端引起打架事件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动手打人或致他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刑事责任的,交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人致伤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营养费和其他直接损失;

(七)私藏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打架和私藏凶器等事件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真相或阻碍事件调查者,对于非参与事件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记过以下处分,对于参与事件者按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第八条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构成刑事责任的,交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发生数额或折合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发生数额或折合价值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发生数额或折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屡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对损坏、破坏公共财物,或有其他破坏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物或导致他人财物损失者,责成其赔偿损失或修复;

(二)故意破坏公物或导致他人财物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收看、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淫秽、色情、暴力和不健康的图像或不良信息者,给予下列处分,构成刑事责任的,交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凡参与收看、收藏淫秽书籍、图像、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内外涂写、勾画淫秽语言、图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凡下载、传播含有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的、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制作、存储、张贴、传播各种有害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复制、发布淫秽物品、图象或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造谣、传谣,或发送骚扰信息或不良信息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在校学生不允许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要求其立即搬回校内住宿,否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若擅自校外住宿而引发安全或治安事端的,责任自负。

第十二条在校内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宿于异性宿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刑事责任的,交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未经批准留宿校外人员、或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真相和阻碍调查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三条严禁打麻将、赌博、酗酒、吸食或贩卖毒品,违者给予下列处分,构成刑事责任的,交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一)打麻将者,除没收麻将外,初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有赌博等违法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酗酒或酒后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吸食或教唆他人吸食毒品、违反国家规定吸食精神类药物,贩卖毒品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侵害组织、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文明公德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和诽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背学术诚信,剽窃、抄袭他人成果并获取个人利益的,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不讲诚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个人利益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并追回不当利益或取消所得荣誉称号;

(四)不按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给予批评教育,学校同时保留追讨欠款和收取滞纳金等相关权利,恶意拖欠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高声喧叫、起哄、吵闹,敲铁桶、脸盆、饭盆和砸瓶子等破坏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高空掷物者并按《广州市市容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六)在学习、午休、晚寝时间打扑克、下棋、打球、玩游戏、弹奏乐器及开音响器材等,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乱吐、乱扔者,责令即时清扫,并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在教室、宿舍踢球,污损教室、宿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九)未经请假批准,晚上超过规定时间后回校者(或翻爬围墙、围栏入校的)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冲插队伍,造成饭堂、会场、娱乐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穿拖鞋或背心上课、考试、到图书馆、办公室,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公共场所吸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刻画或损坏桌椅、门窗、墙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和赔偿损失;

(十三)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按广州市《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十四)凡不参加班级或宿舍的卫生值日工作的,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对违反学校下列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或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违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办法》;

(二)违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三)违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考场管理条例》;

(四)违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管理规则》;

(五)违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管理规定》;

(六)违反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其它管理规定或有关通知要求者。

第十六条凡未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种学生团体,必须立即解散,对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凡被学校或系等有关部门通报批评两次仍不悔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受留校察看期间又违反纪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办法最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或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违纪后,主动交代、积极退赔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分:

(一)对揭发、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者;

(二)勾结校外人员来校进行违纪违法活动者;

(三)团伙性或群体性违法违纪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为首分子或主要参与者;

(四)受处分后未解除又再次违纪者;

(五)有多种(次)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二条受处分者,同时执行下列行政措施:

(一)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当学年内评先、奖助学金评定、申请助学贷款、竞选学生干部等资格,直至解除处分止;

(二)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当学年内出席学代会、团代会资格,直至解除处分止;

(三)学生干部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撤销其担任的一切职务。

第三章处分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二十三条学生违纪事件调查处理的基本程序

(一)告知

学生出现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时,由学生所在系告知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书面陈述事件经过,以及通知事件见证人或知情者协助调查取证。

(二)调查取证

学生重大违纪事件和跨系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取证,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各系或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其它违纪学生的调查取证由各系负责。

(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向当事人告知违纪情况和可能受到的纪律处分程度,告知当事人可就违纪情况和处分程度进行陈述和提交书面申辩意见。

(四)审理

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进行合法性审查。学生普通违纪事件的审理,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各系或其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处理决定

视学生的违纪情况和审理结果,根据本文第二十四条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六)处分文件送达当事人

处分文件下发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各系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凡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七)申诉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的有关规定见《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由学生工作例会审批;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学生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例会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被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批。对学生所有纪律处分文件,由学校统一行文公布;

(二)学生违反学校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或考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由教务处会同学生所在系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处)会签后,报主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学生触犯刑法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者,由保卫处会同学生工作部(处)及学生所在系进行调查处理,由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解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第一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含第二十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解除处分。

(一)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经一学期以上考察,同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达到5小时以上(本项志愿服务活动不得参加综合素质测评中的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加分,但可记录入志愿服务卡),证明其确实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一年以上考察,同时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累计达到10小时以上(本项志愿服务活动不得参加综合素质测评中的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加分,但可记录入志愿服务卡),证明其确实有显著悔改表现的;

(二)违纪学生接到处分文件后,15日内向所在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告知所在班级并接受考察。接受考察的学生应每学期写两篇以上表现情况汇报,并以实际行动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配合学校和班级做好校风校纪和卫生值日工作;

(三)考察期满后,由班委和班主任出具考察意见,所在系审查同意后,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中,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必须报学生工作例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毕业班学生在最后一个学期内受警告以上处分的,或者在最后一个学年内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不予解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