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人:文章发布员  发布时间:2020-12-10   浏览次数:275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建立健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财务处和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管理工作的领导等,负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重大事项的研讨和决策,全面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工作。

第四条    助学中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助学中心(隶属学生工作部(处)),全面统筹全校学生资助工作。主要负责执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联络沟通,统筹组织各二级学院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对学生资助  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拟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学生资助工作方案,开发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开展学生资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二级学院成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及辅导员等;各班级成立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联系本班工作辅导员担任联络员,成员包括班长、班级团支部书记及学生代表任成员。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组织落实本学院(班)学生资助工作。主要负责完成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工作任务,各资助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深入了解和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织学生申请认定和资助,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学生资助育人工作,及时解决学生资助工作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资助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助学贷款资金、国家和地方政府下拨经费、社会或个人的捐赠、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等。

第七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学校每年初编制学生资助经费专项预算,按照学校事业收入5%的比例足额提取经费,设立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全面配套落实学校各资助项目。

第八条    明确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程序。各类资助经费由助学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使用,程序包括:提前申请、各级审核、学校审批、全校公示、制表发放、回访调查、监督检查等,具体程序按照相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确保学生资助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精准。

第九条    加强学生资助经费管理。财务处确保从学校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下达学生资助经费预算,根据各项资助评审结果,及时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受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学生助学中心制订学生资助经费安排计划;各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十条    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经费使用效率。学生助学中心和各学院,应切实确保学生资助经费的预算执行效率,认真做好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各项资助,将资助资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优秀学生的奖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奖助学金的实施进度。当年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如有结余应滚入下一年继续用于学生资助。

 

第四章 国家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8000/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5000/生·年,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进行评选。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额度,结合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人数进行合理分档资助。根据《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进行评选。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在开学前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8000/年。

第十五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资助对象是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及退役复学的学生。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学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对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在校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助标准为不超过8000/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可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具体资助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资助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考入学校并报到入学的全日制学生。补助金额不超过8000/年,资助周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一个学制期。具体资助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广东省欠发达地区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资助对象是考入学校,报到入学并取得全日制学籍就读的生源地为广东省欠发达地区的退役士兵。资助金额7000/生·年,资助周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一个学制期。具体资助程序根据广东省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广东省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可申请财政代偿。具体资助程序根据广东省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助对象是户籍在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且小学和中学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考入学校的全日制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金额10000/生·年,资助周期为专科就读期间。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资助对象是广东省户籍当年考入学校的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资助标准为一次性资助10000/生。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第五章 学校资助项目

第二十一条 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根据《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管理办法》,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新生,可以向学校申请缓缴学费,先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入学后根据核实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专项资助。资助对象是广东省户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一年级全日制新生,新生资助项目包含:新生入学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600元)、学费资助(资助标准不超过6000/生)。新生开学时向学校申请,学校根据《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评审。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根据《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组织在校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解决生活费问题。

第二十四条学校助学金。根据《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国家资助项目未覆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补充资助。

第二十五条 学校特殊困难补助。根据《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学校对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因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一次性的学校特殊困难补助,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人。

第二十六条学校助学借款。根据《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全额缴纳学费且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未获批的学生可申请学校助学借款。学校助学借款最高额度为:本学年该缴纳的学费、住宿费。对短期内(3-10个月)因家庭经济状况影响,一时无法缴清学费的学生则可申请缓交部分学费。

第二十七条学费减免。根据《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学校勤工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缴纳全部学费确有困难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档次为特殊困难,难以维持继续在校学习和生活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减免学费。

第二十八条 校内奖学金。根据《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评先及奖学金评定办法》、《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特长奖评定办法》、《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创新创业奖学金实施办法》、《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国(境)外学习交流学生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设立学校奖学金、特长奖、创新奖学金、创业奖学金和国(境)外学习交流学生专项奖学金等,奖励全日制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六章 社会奖助学项目

第二十九条 开拓社会奖助学项目。校友会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开拓社会奖助学项目,与出资人确定奖助学项目的标准、申请条件等。

第三十条      学生工作部(处)根据校友会基金会办公室提供社会奖助学项目相关要求,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加强学生教育工作等。

 

第七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生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生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设立工作核查回访机制。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各学院相关人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助学中心和各学院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受资助情况等进行回访核实。

第三十三条 诚信教育。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如实填写资助申请材料。

第三十四条 学生失信惩戒。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结果,收回资助资金,按照《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信息保密原则。全体资助工作人员,须对申请资助学生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保密,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保护受助学生尊严。

第三十六条 工作成员失信惩戒。全体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成员,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情况,由学生工作部(处)和各学院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纪委根据党纪法规给予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有关单位及其领导实施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