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文章发布员  发布时间:2020-12-10   浏览次数:138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顺利入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316号)和《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9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学籍的广东省户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一年级新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以下简称“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同时符合 “建档立卡学生补助”、“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等省财政设立的专项资助条件的学生,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接受其中一项政策资助,原则上不同时重复其他政策资助。

 

第二章 经费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经费来源:学校在事业收入中提取5%做为学生资助经费,其中安排不低于10%用于资助新生(占事业收入的0.5%)。新生资助经费不足以支付当年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申请资助额度时,向省教育厅、财政厅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

  (二)公开透明。专项资金应坚持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依法、有效地使用。

第三章 资助项目、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六条 新生资助项目为:新生入学补助、学费资助。

第七条 新生入学补助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

(一)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违规违纪的记录;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家庭经济困难且没有获得生源地政府资助的广东省户籍新生,主要包括下列情况的学生:

1)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残疾学生、孤儿学生。

(二)资助标准:

新生入学补助用于新生缓解入学期间因购置生活用品、入学交通费用等而产生的临时困难。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每生600元以内的补助。

第八条 学费资助的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

  (一)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违规违纪的记录;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缴纳第一学年学费且没有获得政府其他政策资助的新生。特别是下列情况的学生:

  (1)孤残学生或烈士子女,无经济来源,主要依靠亲友接济或自己勤工助学的;

  (2)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收入低微的;

  (3)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低收入家庭子女;

  (4)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 资助标准:

学费资助用于资助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学生工作部(处)统筹安排全校的新生资助专项资金,负责新生资助组织、评审和发放工作;指导各学院按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奖助学工作小组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做好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提交学校学生工作例会审定。同时对通过学院新生资助审批的新生进行跟踪,如果出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者休退学等情况的,应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申报取消资助资格并协助做好资助资金回收工作。

第十一条 各班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根据本班学生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审核学生申报材料,并将审核结果上报二级学院。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资助评审程序:

(一)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提出申请;

(二)班级评议小组严格按照评审条件,审核学生申报材料,将审核结果上报本学院奖助学工作小组;

  (三)各学院奖助学工作小组按要求严格进行评审后,提出拟资助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生工作部(处)对全校拟资助名单进行汇总复审,提交学生工作例会审定,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学校审批后,予以资助。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资助名单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财务处于1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资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对新生资助获得者的资助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资助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取消新生资助资格。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获得的资助资金,视情节追回全部或部分已发款项。

1.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2.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行政处分的;

4.因故在第一学年休退学的。

第十六条 新生资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