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办法
发布人:学生工作部  发布时间:2019-05-10   浏览次数:359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奖学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91号)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生8000元)、名额由国家和省的教育、财政部门下达,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获得该学年“优秀三好学生”或“学校三好学生”称号。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等额、择优评审。

第六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为我校在校生中二、三年级学生。

第七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助学金,但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第八条凡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领取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经班主任和系评比推荐公示,学生工作部(处)结合各系人数、专业设置和成绩表现等情况,评审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生工作例会审定,报学校审批通过后,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学校财务处负责国家奖学金款项的申请、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公开、公平、公正,符合国家奖学金评审规定。

第十一条按照上级批复公告,学校将给获奖学生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凡发现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收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办法》即行废止。本办法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