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人:学生工作部  发布时间:2024-12-31   浏览次数: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顺利入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  知》(粤府办明电〔2012316号)和《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粤财教〔20149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具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学籍的广东省户籍家庭经济困难的一年级新生。

  第三条【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以下简称“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同时符合 “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等省财政设立的专项资助条件的学生,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接受其中一项政策的学费资助,原则上不同时重复其他政策学费资助。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财务部、校团委和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管理工作的负责人等,负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重大事项的研讨和决策,包括奖助基金的统筹安排和调整,全面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工作。

第五条【学生工作部】统筹安排全校的新生资助专项资金,负责新生资助组织、评审和发放工作;指导各学院按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二级学院成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二级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三级机构负责人及辅导员等;各班级成立班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联系本班工作辅导员担任联络员,成员包括班长、班级团支部书记及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按照评审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细致做好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提交学校学生工作例会审定。同时对通过学院新生资助审批的新生进行跟踪,如果出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者休退学等情况的,应及时向学生工作部申报取消资助资格并协助做好资助资金回收工作。

第七条【财务部】负责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发放和监管。

第八条【纪检室(审计工作部)】负责新生资助项目工作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经费来源、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经费来源】学校每年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要求,在事业收入中提取规定比例资金作为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在年度提取学生资助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新生资助经费。

   第十条【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

  (二)公开透明。专项资金应坚持使用管理规范,程序公开透明,分配公平公正,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依法、有效地使用。

第四章 资助项目、申请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新生资助项目包括:新生入学补助、新生学费资助。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补助】

(一)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违规违纪的记录;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且没有获得生源地政府资助的广东省户籍新生,主要包括下列情况的学生:

1)属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2)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属于公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

4)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5)学生本人残疾。

(二)资助标准:

新生入学补助用于新生缓解入学期间因购置生活用品、入学交通费用等而产生的临时困难。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每生1000元以内的补助。

    第十三条【新生学费资助】

  (一)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无违规违纪的记录;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缴纳第一学年学费且没有获得政府其他政策资助的新生。特别是:

1)属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2)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属于公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

4)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5)学生本人残疾。

  (二) 资助标准:

新生学费资助用于资助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资助评审程序】

(一)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提交申报材料提出申请;

(二)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照评审条件,审核学生申报材料,提出拟资助名单报学生工作部;

(三)学生工作部对全校拟资助名单进行汇总复审,提交学生工作例会审定,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学校审批后,予以资助。 

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资助发放】资助名单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财务部将资助资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第十六条【获助学生管理】二级学院应对新生资助获得者的资助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资助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撤销资助】学生出现下列情况,取消新生资助资格。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获得的资助资金,视情节追回全部或部分已发款项。

   1.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2.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3.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行政处分的;

   4.因故在第一学年休退学的。

 第十八条【检查监督】 新生资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部、纪检室(审计工作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制度管理者】本办法管理者为学生工作部负责人,由其负责本文件的拟订与优化、使用培训与解释,以及牵头落地执行。

第二十条【生效日期及解释权主体】本制度由校长批准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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