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帮助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分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1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广东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具有广东省户籍、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统称学生)发放,在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办理、以贷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贷款人,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学生工作部助学中心】负责统筹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对象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高校在读全日制学生。
3.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申请程序
第七条【贷款申请】申请贷款的学生需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线系统在线提出申请或前往各县级资助机构进行贷款申请。按照生源地县级资助机构的要求配合进行贷款审批、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八条【贷款回执录入】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需按要求将贷款回执码(或纸质受理证明)交至所在学院,统一报学校助学中心录入系统。
第九条【贷款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交纳学费和住宿费,剩余资金作为学生生活费。学校根据相关部门划拨的学生贷款资金,划扣学生应缴学费和住宿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条【贷款信息变更】对休学、继续攻读学位的学生,学校及时指引学生办理变更还款计划手续。
第十一条【毕业确认】学校组织助学贷款学生在毕业前完成毕业确认工作,同时督促学生及时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就业单位相关信息,并更新联系方式。学校审核完成后应导出毕业确认表给学生签字确认,学校与学生各留一份毕业确认表留底备查。学校对助学贷款毕业生毕业确认信息进行抽查审核,确保每一名贷款学生在离校前完成毕业确认,提高毕业确认信息准确率。
第十二条【还款救助】二级学院应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联系,及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最新信息,对存在就业困难、生活困难及还款困难的贷款毕业生进行重点跟踪,指引学生申请还款救助。
第七章 政策宣传与管理
第十三条【贷款政策宣传】学校开展助学贷款政策宣传活动,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法规、征信知识,提升政策宣传实效。
第十四条【日常管理及诚信教育】各二级学院应加强贷款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加强诚信教育,增强贷款学生还款意识;充分利用学生毕业确认的时间节点,加强对贷款毕业学生的感恩和诚信教育,引导贷款毕业生做到感恩祖国、诚信还贷、保持良好个人征信,促进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健康良性运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制度管理者】本办法管理者为学生工作部负责人,由其负责本文件的拟订与优化、使用培训与解释,以及牵头落地执行。
第十六条【生效日期及解释权主体】本制度由校长批准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由校长办公会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