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发布人:学生工作部  发布时间:2024-12-24   浏览次数:31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2172号)、《广东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助[20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只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

第三条【定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定义:

(一)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二)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学校对提出申请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分配资助名额、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坚持集中认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集中认定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主要由学生工作部、教务部、财务部、纪检室(审计工作部)和各二级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检查和监督学校资助工作。纪检室(审计工作部)应对学生资助工作开展专项监督。

第七条【学校认定工作组】成立以学生工作部负责人为组长,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的学校认定工作组,职责包括:

(一)制定工作实施办法。

(二)组织认定。组织二级院开展资助宣传、学生申请、民主评议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实施二级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材料交叉审核。

(三)认定复核。依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二级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进行全面复核,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二级院;落实信息公示、建档、信息上报、档案管理;设立校内学生资助项目。

(四)培训宣传。加强全校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资助政策和操作业务的培训与纪律教育。

(五)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二级院开展学生资助工作指导、检查。

(六)受理投诉、举报,及时妥善处理各类学生资助问题。

第八条【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二级学院成立学院认定工作小组。二级学院领导为组长,由辅导员、学院纪检委员、教师代表、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10人。具体职责包括:

(一)培训宣传。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纪律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和操作业务培训。

(二)开展认定。开展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状况,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访工作,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出困难等级建议;视情况组织学院内交叉审核;提请本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九条【年级评议小组】成立年级评议小组。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下同)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级委(班委)、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人数不少于10人。成员名单应在年级范围内公示。具体职责包括:评议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等情况,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初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代表性,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年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十条【二级学院学生监督小组】以年级为单位,成立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监督小组,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评议、公示等,及时向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或纪检室(审计工作部)报告评议或认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定期向本年级师生公布监督情况。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一条【认定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七)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因素。

第十二条【认定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1.属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2.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属于公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

4.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5.学生本人残疾或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6.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7.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8.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比较困难等级。

1.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的;

2.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3.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三)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二)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三条【不做认定情形】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

(三)学生日常消费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四)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如下。

(一)告知。每学年结束前,学校向学生发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学生资助政策和《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等,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佐证材料要求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以下简称《分析表》)为准。

(三)认定。

1.年级评议小组评议。新学年开学时,年级评议小组回收学生或监护人填写的《申请表》及佐证材料,按照《分析表》进行分析,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经年级评议后,初步认定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在本年级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工作依照职权对年级评议小组提出名单进行审核。初步认定结果在二级学院公示3天无异议后,学校认定工作组复核

3.学校认定工作组复核。学校认定工作组统筹复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组织二级学院之间交叉复核,确定并汇总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4.年级评议小组做好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和日常消费的评议工作,检查学生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做好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提出困难等级建议;学校认定工作组加强复核,对困难比例高于本校平均值30%以上的二级学院,要求出具合理性说明,并进行重点核查,除核实相关佐证材料外,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

5.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年级评议小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学校认定工作组不予通过。学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信(或电子邮件)向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纪检室(审计工作部)提出申诉,纪检室(审计工作部)学生工作部门、二级学院应及时核查和回复。

(四)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困难等级实行年级(专业或班级)、二级学院、学校三级公示制度,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二级学院、专业、班级、困难等级等必要信息,但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内,学生老师如有异议,可向二级学院提出。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复。如学生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部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工作部接到复议申请、投诉、举报,3个工作日内予以复。公示期内,学生老师可以要求复查相关资料和系统信息,如诉求属实,应调整。

(五)存档。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公示材料纸质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纸质档案,电子档案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档案材料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材料,包括学生资助工作宣传资料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民主评议、材料审核、复核、认定名单、困难等级确定、公示、资金发放等各环节的通知、会议纪要、截图、凭证等文件和过程信息的相关材料,须由学校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六条【认定时间及调整】认定工作在上级部门规定时间内完成。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申请表》和《分析表》以当年广东省教育厅发布为准。

责任与监督

十七 【职责与监督】学校要落实认定工作的岗位职责,加强队伍管理,对具体负责认定的班主任(辅导员)和资助工作人员,要加强政治纪律、廉洁纪律教育,提升职业操守。认定工作各环节中违反规定的,予以追责;涉嫌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纪检室(审计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二级学院要严格执行监督管理工作,公布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网络等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投诉反映问题,不作查实处理或虚报、瞒报的,学校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公正、透明、规范。

十八 【信息安全管理】学校负责本校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要报二级学院或学生工作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操作。学生资助信息的仅可用于学生奖助学、困难学生帮扶、资助育人、学生管理、资助资金使用及管理、审计审查等相关工作,纪检室(审计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二级学院要落实相关责任,保证资助信息的安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和困难等级公示必须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认定档案按照本文件相关要求存档

十九 【失信惩戒】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及变动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一律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旦发现已获得资助的学生提供了虚假信息,及时追回资助资金对于已取得奖学金的,要收回所获奖学金,取消所获荣誉,同时记入档案。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规定严肃处理。涉及有组织团伙造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法律责任

二十 【法律责任】在学生资助资金的申请、认定过程中,学生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制度管理者】本办法管理者为学生工作部负责人,由其负责本文件的拟订与优化、使用培训与解释,以及牵头落地执行。

第二十二条【生效日期及解释权主体】制度由校长批准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如国家资助政策有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制度校长办公会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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