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错误干部要严管也要帮扶
作者:纪检监察处  发布时间:2019-05-09   浏览次数:393

  

    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必须既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又在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真诚关爱,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大胆作为。即使是犯过错误的干部,也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给予正确对待,加强教育、关怀和帮助,使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放下包袱,在改革发展大潮中建功立业,贡献力量。

    长期以来,我们党对犯错误的干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有力保证了党的团结统一及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出加强纪律建设,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创新和丰富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不放过严重违纪违法的“极少数”,又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既注重当下,也着眼长远,既体现了惩,又体现了治,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它的提出,体现了纪律既有执纪严肃的刚性一面,也有关心爱护的温情一面。其在实践中层层防治,有效切断干部从违纪走向违法的通道,改变了过去干部不是好同志、就是阶下囚的情况。在此之前,干部一旦被查处,大多是因为严重违纪违法,直接失去了继续为党工作的可能性。随着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不少干部因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纪问题,受到第一、二种形态处置。以2017年为例,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 78.6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59.7%;运用第二种形态处理41.2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31.3%。而到了2018年,运用第一种形态,约谈函询、批评教育达到110.4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63.6%;妥善运用第二种形态,给予轻处分、组织调整的有49.5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28.5%。不难看出,运用第一、二种形态处理的干部数量在上升,且采用这两种形态处理的干部占比超过90%,呈现出量大面广的特点。这使得正确对待这些干部的问题更加凸显出来。对这部分干部,我们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公正评价他们,真诚教育他们,热情帮助他们,敢于科学使用他们,有利于更好地教育和团结广大干部,使党的事业兴旺发达。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严格管理干部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既要求干部自觉履行组织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按照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办事,不滥用权力、违纪违法,又对干部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让广大干部安心、安身、安业,推动广大干部心情舒畅、充满信心,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条重要原则,是我们党管理干部的重要方针,也是把握干部成长规律的必然要求。好干部成长离不开组织的培养,好干部是组织严格管理监督出来的,也是在组织激励与关爱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其中,激励和关爱干部就包含正确对待犯错误干部的问题。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任何个人、任何领导干部不可能不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不犯错误的人是没有而且也不可能有的。干部可能会因各种原因犯错误,错误性质和严重程度不同,态度也优劣有别,给予的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也各不相同。通过对干部所犯的错误进行全面剖析,不仅能决定干部接受何种处分和处理,而且从源头上确定了干部在处分处理影响期满后是否可以重新使用。当前,我们正处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期、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利益纠葛千头万绪,各项工作艰巨繁重。各级党员干部在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赢三大攻坚战等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和工作任务中处理复杂繁重的事务,容易成为矛盾的焦点,出现各种失误、错误的可能性客观上增加了。事实上,对于干事创业的成功率,应该有一个合理预期,不能指望所有的事情都一举成功、一蹴而就;对于出错率要有一定的容忍空间,不能指望所有的设想都丝毫不差、十全十美,即使是有着丰富工作经验的干部,也可能在遇到改革中的一些新情况新局面新问题时,未能提出完美的解决之道,有可能出现错误。在当前形势下,对这类犯错误干部的认定和正确对待,尤其值得我们重视,要认真分析他们出现错误的原因,看看是由客观因素还是主观因素造成;是属于体制上不健全、政策上不清晰的问题,还是属于工作上失误的问题;是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和缺乏经验发生的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错误,必须视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

    组织对每名党员干部都有关怀帮助的责任和义务,不仅指帮助他们发现、认识并改正错误,还指对真诚认错悔过、工作积极上进的干部继续关注和使用。毛泽东同志在《党委会的工作方法》中就曾指出,“我们当中还有犯过很大错误的人,不要嫌这些人,要准备和他们一道工作”,此后又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如何对待犯了错误的人,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正确的态度应当是,对于犯错误的同志,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允许他们继续革命。无论是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还是组织处理,其实都是党员干部为自己所犯错误付出的代价,体现的是我们党严明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部,是基于他们在受到处分或处理期间对错误的深刻反思、积极认真的表现及工作需要之上的,体现的是组织对他们的信任和爱护。一些犯过错误、受到处理或者处分的党员,当处分处理影响期满后,可以根据其认错悔错改错态度、工作实绩和能力、干部群众认可度等因素,让其重新在合适的岗位上工作。这既是对干部本人负责,也是对党和国家事业负责。如果对犯了错的干部不闻不问,一律搁置不用,或者放在一些空闲的岗位上让他们混日子,似乎防止了干部二次犯错的可能,但极易挫伤、打击这些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甚至产生“多干多错、不干不错”“干的不如看的”的不良效应,进而影响党的团结统一,影响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及党和国家事业的推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出台一大批标志性、关键性、引领性的党内法规,逐步扎紧扎牢制度笼子,夯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础,其中多部党内法规都体现了正确对待犯错误干部的思想和要求。但对于犯错误干部的管理和使用,目前尚缺乏特别明确、具体的制度安排。在此,建议出台相关党内法规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对犯错误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在明确犯了什么情形、类别错误的干部具有重新使用可能性的基础上,实行差异化的分类管理。对那些经教育仍不反省和改正错误,或者在影响期内再次违规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而对于那些确实改过自新,能力上确有所长,或者在工作中表现积极、实绩突出,重新赢得干部群众普遍认可的,可以给予其相应的平台,使他们继续为党工作,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贡献自身的力量。同时也要注意,这些干部毕竟犯错误在先,对于他们的政治前途,社会敏感度和影响度都非常高,因此重新使用时应坚持从严、谨慎、规范的原则,在选任情形、条件、程序上应严于一般干部要求。例如,对于处理或者处分影响期的规定,应当视为底线性要求,而不是只要过了影响期就可以立刻重新使用,因为过早或过快地重新使用犯错误干部,不仅不利于他们自身的反思改进,而且会弱化对其他干部的警示作用,影响党的纪律或党内问责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甚至引起干部群众对犯错误干部选拔使用工作的不信任;应明确规定对于犯错误干部在重新使用中出现“带病复出”、违规任用等问题的,相关组织和领导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促使他们更加谨慎、严格、规范地履行相应职责,推进相关工作。(吕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