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作者:纪检监察处  发布时间:2019-01-02   浏览次数:142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旗帜鲜明反对腐败,为改革开放伟大进程清除道路障碍,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保证。40年来,党领导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力挽狂澜的气魄和胆识,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作出了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这场攻坚战的战略决断,形成新时代反腐败新体制和新格局。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反腐败力度最大的时期,书写了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的崭新篇章。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把腐败作为执政党面临的最大威胁,把反腐败斗争作为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赋予了反腐败斗争新的时代内涵、时代要求和时代元素,丰富了我们党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得罪千百人,不负十三亿”“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深化标本兼治,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反腐败斗争的系列重要论述,系统地回答了新时代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基本立场、目标任务、治理结构和战略布局等基本问题,并根据新的实践对正风肃纪、党内监督、纪检监察等作出了理论分析和政策指导,是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基本遵循、行动指南和根本保证,必须长期坚持。

    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宣示我们党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如磐决心。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惩治腐败必须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标志着我们党把反腐败斗争提到了新的高度。“无禁区”强调反腐败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内不允许有法外之地、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全覆盖”强调织密监督的天罗地网,形成纪检全覆盖、监察全覆盖、派驻全覆盖、巡视全覆盖的“四个全覆盖”监督格局。“零容忍”强调既不放过“大错”,也不放过“小错”;既不放过“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放过“违纪行为”;既要管住“绝大多数”,更要管住“关键少数”,对任何人的任何错误都不放过,使任何人都不存在侥幸心理。

    强调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为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保障。十九大修订的党章鲜明强调,“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这是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的重要制度保证。反腐败斗争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内容。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反腐败斗争第一责任人。党委书记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本地区本单位的政治生态不可能好。各级党委必须责无旁贷地当好反腐败斗争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党委书记要定期主持研判问题线索,分析反腐败形势,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对初核、立案、采取留置措施、作出处置决定等审核把关,确保党对反腐败斗争关键环节、重大问题的领导和监督。

    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为反腐败斗争注入新的巨大动能。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这是新时代对反腐败斗争的科学治理。一定意义上讲,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国家负责对整个国家机构及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专门监督的力量一直不够健全。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成立弥补了这个空白,是推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纪委与监委合署办公,进一步增强了反腐败斗争合力。两者的监督权威更高,国家监察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授予的、由宪法规定的、与行政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相平行的专门的国家权力。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监督对象实现了全覆盖,涵盖了所有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内容实现了无空白,纪检和监察一个管“遵纪”,一个管“守法”,管住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面前两条“红线”,是我国推进法治反腐的重大里程碑。

   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是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目标。“不敢腐”侧重于惩治和威慑,通过健全违纪违法发现机制,加大惩治力度,“老虎”“苍蝇”一起打,提高腐败成本,形成巨大的震慑作用。“不能腐”侧重于制约和监督,从制度上挤压腐败的空间,构建全覆盖、集约化、链条式的日常监督机制,让胆敢腐败者无机可乘。“不想腐”侧重于教育和引导,通过构建良好党内政治生态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实现党员和公职人员价值理念清正廉洁,党内政治运行规则科学透明,党内政治文化积极向上,从根本上铲除消极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三者一体推进,形成了既相互作用、相互融合又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的反腐防腐机制。

    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是新时代反腐败斗争的重大理念创新。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这是新时代反腐败斗争思想认识的一次飞跃。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内法规建设方面,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党内监督制度、廉洁行为规范制度、违纪行为惩戒制度、纪律检查工作制度不断建立健全。在法律建设方面,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颁布实施;刑事法律完善了惩治腐败犯罪的具体规定,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现了与监察法更有效衔接,丰富了反腐败和国际追逃追赃手段;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约束规范了行政权力的行使。反腐败斗争基础性、主干性法规制度的基本建立,为新时代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强制度保证。与此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既用“纪律红线”教育管住全体党员,又用“法律重器”追究惩处违法犯罪的党员和干部,有力地维护党员干部队伍的纯洁和政治生态的健康。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 王希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