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发布人: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9-03-18   浏览次数:17741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的教职工(含在编教职工、非在编教职工、流动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学生(含全日制在校生、暂缓就业毕业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负责本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主要党政负责人是学院计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保证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任务。

第四条  计划生育工作在学院党政统一领导下进行,并接受属地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学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机构,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处理,并对全校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学院的主要党政负责人是我院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府负责;各二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院负责。二级部门责任人每年签订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各部门必须根据各自承担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各二级部门责任人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宣传、教育,做到动态管理、责任到位。各部门设置计划生育联络员一名,负责本部门计划生育管理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本部门计生回函的收发,每年的330日、630日、930日、1230日向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婚育情况变动表。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新入职的教职工办理入职手续时,须提交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填写《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卡》及提交各项相关证明材料,并到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

第八条  入职人员如不按学院规定办理计划生育相关手续;或所提供的相关计划生育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入职资格并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进行处罚。

第九条  男性已婚师生员工,其配偶年龄在49周岁以下且不在本院工作、学习的,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必须每年不少于一次、已生育二个子女的家庭必须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向学院提供女方工作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或户籍所在地街(镇)计生部门的回函工作,各部门要确保符合要求回函率达100%,落实情况直接与年度考核、计生奖励挂钩。

第十条  教职工因调动、辞职、解聘、开除离校时,必须提供女方当月孕期检查的证明,按《广州市属地机团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的规定办理计划生育移交手续,二级部门要协助做好移交工作,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移交导致学院年度计划生育考核不达标或“一票否决”,追究二级部门的责任。

第十一条  教职工开具婚育状况证明,需要所在部门联络员或计生责任人确认信息签名盖章后,再到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加具意见。

第十二条  女教职工配偶单位需要回函的,需出具当月查孕证明,由所在部门联络员或计生责任人在函调本上填写信息签名确认后,再到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盖单。



第四章   婚育管理

第十三条  婚姻状况变更

教职员工结婚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姻状况变更(初婚、离婚、复婚、再婚)后一周内,应持有效婚姻证件(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到本部门变更备案,不按规定办理者将扣发年度计划生育达标奖励金。

第十四条  生育

(一)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

(二)已婚的女教工及男教工配偶需按政府规定到女方户籍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的夫妇,在女方怀孕三个月后至五个月内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机构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生育手续办理后需到本人所在部门备案,未备案人员不能享受学院关于计划生育的假期与奖金等相关奖励。

(三)子女出生后一周内需持生育手续证明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到本人所在部门备案。

(四)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政策外生育、非法收养属违法行为。


第五章  节  育

第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十七条  教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凭手术证明,自手术之日起,享受计划生育假期。


第六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八条  校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责任承包”。各用工部门、各种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签订校内建筑施工合同的单位等,负责对所属的流动人员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第十九条  坚持凭证用工,严格查验证制度。各部门在招聘临时工或办理出租、承包、租赁经营业务、签订校内建筑施工合同时,应查验有关人员“身份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


第七章  学生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条  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必须依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遵守学院计划生育规定。

暂缓期限到期、户口缓迁满两年,按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规定办理迁移手续。逾期不办理者,相关部门应将其户口按派遣情况迁移到其派遣地。


第八章   优待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在学院工作期间按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者,享受婚假5天,婚假必须在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半年内一次性休完。

第二十二条  产假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产假98天,女方享受80天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天的陪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分娩时属难产增加休假15天;剖腹产增加休假30天。

第二十三条  哺乳时间及哺乳假

(一)教职工子女出生后至一周岁内,可享受在班每天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二)女教职工休完产假,如确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并由部门加具意见,经人事处审核,上报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可请哺乳假至子女满1周岁,请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发放。若为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部门在交月报表时需附其每半年一次的孕情检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在独生子女满14周岁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怀孕之日起终止独生子女的一切待遇。

(二)对于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始,可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享受每月由政府按一定标准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直至本人亡故为止。

第二十五条  学院每年对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根据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发放部门计划生育考核奖励金。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院每年召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传达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会议精神,总结上一年度人口计生工作;部署新一年度人口计生工作,签订《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部门与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签订责任书的二级部门必须按照责任书要求完成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和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本部门人员若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部门必须负责落实其违反政策行为的核查程序,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实施补救措施,防止出现政策外生育。

第二十八条  学院在评选先进集体和确定综合性奖励、年度考核评定优秀等级时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二级部门的管理对象如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该部门当年不得参加先进集体评比;其主要领导、计生责任人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提拔重用,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九条  落实层级管理责任制,对未完成学院下达的计划生育各项工作指标,影响学院当年考核达标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追究其领导责任;二级部门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根据发生事件的严重程度核发所在单位人员当年计划生育达标奖励金的等级,不予发放当事人当年计划生育达标奖励金。

第三十条  凡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行为者,从学院知情之日起将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由人事处对其暂时停职,当事人应积极配合调查核实违规行为。

(二)停职后采取节育补救措施不造成政策外生育事实的,可复职。

(三)经认定为违规后,拒不采取节育补救措施造成政策外生育者,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广东省纪委、监察厅《广东省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纪律处分规定》及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若不按要求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及扣发计划生育达标奖励金:

(一)男教职工不按规定向学院提供女方工作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或户口所在地街(镇)计生部门的回函。

(二)女教职工不按规定完成学院组织的孕检、病检等生殖健康检查任务。

(三)请长假的已婚育龄女教职工不按规定提交孕情检查报告。

(四)符合有关生育政策但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生育子女。

(五)子女出生未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凡政策外生育人员未经地方政府部门处理或处理期未满五年者,各部门一律不得录用、聘用。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好人员调入关和户口迁入关,否则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我校用工期间,用工单位负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如用工人员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应当及时向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及劳务派遣公司通报违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在招聘雇用临时工、或办理房屋出租及各种承包、租赁经营业务、或签订校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同时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并按《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违反规定经教育不改的,按章处罚。若承包单位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事件,影响学院计生工作的,与之签订合同的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学院将按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处理。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毁坏其财产、严重干扰其家庭正常生活和生产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计划生育部门财物的。

(三)藏匿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第三十七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如出现违规行为,按《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员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应当配合学院、社区居委会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员管理工作,对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员,不得出租或者出借房屋。将学院出售的住房租给他人居住,租户发生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的,出租人员要承担连带责任,当年不予发放其计划生育奖励金。


第十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教职工享有计划生育服务的权利。

第四十条  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为已婚育龄人员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向教职工、在校大学生提供宣传教育及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保健咨询。

第四十一条  学院每年为教职工体检时,同时为女教职工进行查孕查病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为适应新形势,贯彻落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计生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继续扎实稳妥做好计生工作,确保学院计划生育工作达标,现由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签订          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

一、乙方必须完成人口控制计划: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应依法追究责任。

二、乙方要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计划生育第一责任人,切实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部门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工作落实,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依法办事。

三、乙方应选配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计生工作人员从事计生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因故更换计生工作人员,应事先与学院计生办沟通,以保持计生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乙方要积极开展人口理论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组织员工学习《计生法》、《条例》和《办法》;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提高员工的生殖保健意识;引导和教育员工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育观、家庭观,培养和谐的人际关系,提高生活技能,提升生活素质。

五、乙方要抓好重点人群的管理。对重点对象实行分类跟踪管理,配合甲方对男职工的配偶开展全年1-2次函调,要求发函率、回函率、回函合格率均达100%;对未婚青年要定期核实婚姻状况。

六、乙方要把签订半年以上用工合同的流动人口纳入日常管理,协助甲方严格把好用工关,要求纳入日常管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持证率达100%,外来女员工查环查孕率达100%

七、乙方要配合甲方实行计划生育信息化管理,各部门计划生育联络员一名,负责本部门计生回函的收发,每年的330日、630日、930日、1230日向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婚育情况变动表。并及时向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反馈计生信息。为开具婚育状况证明或配偶单位需要回函的教职工确认计生信息并签名盖章。

八、主动参加社区居委会、学院计生协会组织的计划生育宣传活动。

九、甲方对乙方的计生工作具有指导、监督、考核的责任和义务,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乙方单位,甲方在每年年底给予表彰并给予奖励;对没有完成人口控制任务的乙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十、甲方和乙方加强与当地计生机构的协调合作,共同支持、参与省、市、区、街的宣传、管理、服务工作,自觉接受所在地计生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间若乙方主要党政领导发生人事变动,由继任者承担责任;因故暂未配备继任人时,由临时负责人承担责任。










甲方(章):                        乙方(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  名:                           签  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