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非事业编制聘用工勤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9-03-15   浏览次数:15491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增强学校办学活力,保障学校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非事业编制聘用工勤人员系指合同期限三年以内、不占用事业编制、在本校确定的临时岗位(主要是工勤岗位)劳动就业的人员。

第二条:非事业编制聘用工勤人员招用

(一)“先审批、后招用”。各用工部门在每学期的最后一个月之前将下学期的用工计划报人事处,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会审批,根据审批结果由用人部门进行招用,人事处统一办理用工手续。

(二)招用非事业编制聘用工勤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本院未聘人员、教职工家属和退伍军人。

第三条:录用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原则上女性不得超过50周岁,男性不得超过55周岁。

(二)原则上学生宿舍管理员、校卫队员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行政教辅、教学管理部门所设临时岗位原则上需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要求出具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食堂职工必须符合卫生防疫部门规定的身体健康标准,具有健康证。

(四)品行端正,无犯罪纪录,现实表现良好。

(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户籍所在地流动部门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或《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证》和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六)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须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 如电工、厨师等)

第四条: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签定

(一)学校与非事业编制聘用工勤人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签订,校方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一般由人事处处长)签订。

(三)协议书一式二份。

(四)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一般为年以内。合同期满后在双方协商的前提下,可以续签。首次聘用人员的试用期一般为一至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限内。

(五)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满时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应于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期满前十天内续签。办理续签手续要重审用工计划。

(六)期满不再续签或解除合同(劳务协议)者, 用工部门应提前二个月将名单交人事处,由人事处负责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同时用工部门需在当月25日前将离校人员名单交人事处,以便办理停保及相关手续。

第五条:工资、社会保险

(一)工资

1、基本工资:执行不低于广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校卫队员另发200/月的安保津贴。

2、校龄津贴:每在校工作满五年的计发150/月,满十年的计发300/月,满十五年以上的计发500/月。

3、职务津贴:队长为300/月,副队长(班组长)为200/月。

4.福利费:300/节日(国家规定的七大节日),其中春节按600元发放。

5.考核(绩效)奖:按人均1200元计发,由用人部门制定考核细则进行发放,考核不合格者,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

6、电话费补助按20//人划拨总额,由用人部门根据实际制表报人事处发放

7、夜餐补贴为10//人,由用人部门根据实际制表报人事处发放。

(二)社会保险

1、社会保险:凡按规定须参加社会保险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试用期后均可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投保的险种及分担比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商业保险:与在编聘用人员待遇相同。

3、住房公积金:按广东省有关政策及学校实际执行。

第六条:劳动纪律及奖惩

(一)非事业编制聘用工勤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凡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二)用人部门有权且有责任对非事业编制聘用工勤人员履行制度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并给予相应的奖惩。

(三)奖励:非事业编制聘用工勤人员在劳动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超额完成工作任务、服务质量好、受到普遍称赞,并取得良好效益的;预防事故及时,措施得当,使国家和集体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护校园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成绩的;拾金不昧数额较大的等。除发给《荣誉证书》外,还给予一次性特殊奖励,奖金在1000元以内。特殊奖励由用人部门报人事处审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发放。

(四)惩罚:惩罚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含扣款和经济赔偿;行政处罚含警告、记过、辞退、开除等处分。

除旷工、事假、病假的经济处罚按以下规定处理外,行政处罚以及其它违纪行为按学院规章制度及用人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1、旷工:旷工三天以内者,每旷工一天,扣罚当月工资的20%,连续旷工四天以上,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者,按严重违反校规,做解聘处理。

2、事假:事假一天,扣罚当月工资的5%,以此类推。事假超过一个月作自动离职处理。

3、病假:病假一天,扣减当天的日薪,以此类推。病假超过二个月作自动离职处理。

4、除以上外,其它经济处罚按各用人部门制定的岗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用人部门负责对非事业编制聘用工勤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岗前培训等教育工作。处理好非事业编制聘用工勤人员纠纷和一般违纪违章行为,并督促落实好计划生育措施。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6101日起执行,原《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流动人员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第九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