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人: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9-03-15   浏览次数:10767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增强学校办学活力,保障学校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学校事业编制的聘用人员(不含宿舍管理员、保安员、清洁工、绿化维护员、一般水电、家具维护员等工勤岗位人员),学校一般不接管其人事档案关系。

第二条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必须遵循“先有岗、后聘用”的原则。各部门在每学期的最后一个月之前将下学期的设岗意见、岗位空缺情况报人事处,经人事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根据审批结果,再进行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第三条招聘程序

1.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拟定设立的岗位、岗位职责及聘用条件和相关事项。

2.人事处审核,在征求主管领导意见后,提出设岗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3.人事处向社会进行招聘,公布招聘岗位、上岗条件及岗位职责。

4.人事处联合用人部门对申请上岗人员进行考核和面试。属应聘专任教师的,必须另行安排试讲。

5.根据面试、考核、试讲结果,由用人部门按择优录取原则提出书面报告交人事处,经审核后确定拟聘人选,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签订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务协议书。

第四条聘用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时,凡校内富余人员、教职工家属或拟调剂人员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教职工家属应采取回避政策,原则上不安排相同部门工作。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一般不得安排在特殊岗位上( 如财会、保管、保密、涉外等)工作。

第五条聘用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教育事业,品行端正,无犯罪纪录,现实表现良好。

2.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聘用行政教辅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非在校学生,原则上需是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应聘特殊技术工种人员及现已聘用的行政教辅人员除外)。聘用人员年龄女性不得超过55周岁,男性不得超过65周岁。

3.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聘用专任教师原则上需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以上职称或能工巧匠(现已聘用人员除外)。聘用人员年龄女性不得超过60周岁,男性不得超过65周岁,名优人才除外。

4.身体健康,出具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第六条聘用协议书的签订

1.学校与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或劳务协议,合同或劳务协议书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合同或劳务协议书的签订,校方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一般由人事处处长)签订。

3.合同或劳务协议书的期限由学校与受聘人双方协商确定,期满后在双方协商的前提下,可以续签。首次聘用人员的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七条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根据我院实际,分如下三类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

一、A类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工资

指受聘专任教师、行政教辅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特种工种执业证书。其工资构成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校龄津贴、特殊津贴、节日福利费、考核奖(绩效奖)、计生奖等组成。

1.基本工资

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元/月)

于 职称职务

学历、学位

中级以下

中级

副高级

正高级

本科以下

1200

1500

2000

3000

本科

1500

1800

2300

3500

硕士研究生

1800

2100

2600

4000

博士研究生

2000

2500

3000

5000


2岗位津贴:

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定案)》执行。

3.校龄津贴:每在校工作满一年计发50/月。

4.特殊津贴:对特殊人才、特殊岗位,由人事处提出意见后,经院长办公会审批,发给特殊津贴。特殊津贴按月发放,一般为3002000/月,其中行政教辅人员按下表执行,对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岗位,是否发放特殊津贴、津贴额多少,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现已享受学院特殊津贴的已聘人员执行原标准。

非事业编制行政教辅聘用人员特殊津贴发放表(元/月)

证书类别

中级上岗证书(含医务所专业技术岗位助理级职称证书、持有B牌及以下驾驶证书)

高级上岗证书(含医务所专业技术岗位中级职称证书、持有A牌及以上驾驶证书)

特殊津贴

300

500


5.节日福利费(含高温补贴):按每年制定的在编聘用人员福利费的标准发放,新进人员第一年按进校时间分段计算。

6.考核(绩效)奖:

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定案)》执行。

7.计生奖:按广州市的规定执行。

8.保险待遇

1).社会保险:凡按规定须参加社会保险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试用期后均可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投保的险种及分担比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商业保险:与在编聘用人员待遇相同。

3.住房公积金:按广东省有关政策及学校实际执行。

9.其它福利待遇

1).住房待遇:按《学院过渡房管理办法》执行。

2).假期待遇:发放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发放办法与事业编制聘用人员一致。

二、B类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工资

指不具备A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的条件而又具有大专学历且能胜任受聘岗位工作的人员,该类人员原则上仅适用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或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的临时性岗位。

1.基本工资:1200/月。

2岗位津贴:

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定案)》执行。

3.校龄津贴:每在校工作满一年计发50/月。

4.福利费(含高温补贴):按以上A类人员的50%发放。

5.考核(绩效)奖:

按《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修定案)》执行。

6. 计生奖:按广州市的规定执行。

7.保险待遇

1).社会保险:凡按规定须参加社会保险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试用期后均可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投保的险种及分担比例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商业保险:与在编聘用人员待遇相同。

3.住房公积金:按广东省有关政策及学校实际执行。


第八条如国家调整(提高)在编聘用人员的统发工资,则以上A类人员参照同等在编聘用人员的调整幅度按80%予于调整,列入其基本工资。

第九条在学院选拔任用中层副职及以下干部职务时,享有与编内人员同等竞聘的待遇。

第十条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学院在进行公开招聘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

1.在校工作满3年以上,并符合上级规定的各层次年龄要求(以人社厅发布的为准)。

2.行政教辅人员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3.专任教师,须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

4、在校工作期间近3年需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优秀,或二次绩效考核A等级,或教学评价综合排名在全院前20%以内,或所在系部排名15%以内。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101日起执行,原《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非在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