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过渡房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总务处  发布时间:2020-03-30   浏览次数:650



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过渡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教职工过渡性住房的规范化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现有房产资源,维护住房的完好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院房源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过渡房是指供学院引进教职工过渡性居住及学院所有的专用于解决住房困难的教职工过渡使用的各类型房屋。


第二章 分配与申请

第三条 分配原则

(一)首次来校工作,与学院确定劳动关系,在距天河校区20公里范围内没有住房的在编和非在编教职工。

(二)优先安排学院引进的各类人才,根据引进时协议的约定安置。

(三)临聘员工原则上不安排过渡房。

(四)过渡房只能在天河或白云校区一方安排。

第四条 分配标准

(一)首次来校工作的教职工,属单身或已婚不带家属的,一般安排两人一单间房(视面积而定)

(二)已婚且带家属的教职工,一般安排单间房。

(三)博士研究生、副高或以上职称或任中层领导职务已婚带家属的教职工可安排一房一厅。

 ()白云校区辅导员因工作需要,可申请工作用房,标准按每人一床位分配。

 (五)学院房源不足时,参照分配标准,酌情安排。

第五条 申请程序

申请过渡房的教职工,应向总务处提交《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过渡房租赁申请表》,符合申请条件的签订《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过渡房租赁协议》。


第三章 租期与租金

第六条 租期

教职工过渡房的过渡期限为一年。租赁期满后,住户仍继续居住的,应提前30天向总务处提交《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过渡房延期租赁申请表》,如房源充足,可重新签订续租协议。逾期未作申请的,按自动退房处理,不予审批。

第七条 租金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过渡房租金标准:成本租金按当年度学院的实际租金计租。并根据市场情况,对租金标准进行不定期调整。

(一)在编聘用人员租住期限内:第一年按成本租金计收房租;第二年按成本租金的1.5倍计收房租;第三年按成本租金的2倍计收房租;从第四年起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10%计收房租。

(二)非在编聘用人员租住期限内:第一年按成本租金的50%计收房租;从第二年起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进10%计收房租,最高不超过成本租金。非在编转为在编用人员后,当年度即按在编人员的第一年起计收房租。

(三)因工作需要已入住学院的临聘人员,一律调整到临时宿舍,房租调整暂时参照《广州市住房租金标准》的标准房租收取(即每平方3.5元) 。

(四)除上述人员外,确因工作、生活需要申请过渡房,又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视房源情况可适当安排,房租按《广州市住房租金标准》的商品房租金标准执行(商品房租金每平方27元),引进时另有约定除外,过渡期不超过一年。

(五)过渡房计租面积由房内面积加公共分摊面积组成。

(六)水电计费按实用收取、垃圾处理费按市政府规定收取。

(七)租金和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由财务处在其工资或津贴中扣除。


第四章 退房管理

第八条 教职工租住学院过渡房合同期未满,如遇学院需要住房调整或收回时,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第九条 承租人调离学院的,应先退还过渡房,结清各项费用,再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条 承租人退还过渡房时,须保持家具、设施等完好,清理个人物品并做好清洁工作,向总务处办理退房。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调换或改变过渡房的使用性质,不得利用过渡房谋取私利,违者一经发现,学院除收回过渡房外,并以成本租金的5倍计收房租。

第十二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房屋原有结构及配套设施(含供水供电线路)。如人为改变或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造成事故的,追究承租人责任。如实际需要增加或改变供水、供电管线的,需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主管部门指定电工施工,所用材料和费用由承租人负责。

第十三条 未经学院同意入住或强行占用过渡房,对当事人除按成本租金的5倍计收房租外,还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过渡房内可向学院借用铁架床和简易桌椅,不提供配套生活电器、厨具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来颁布的过渡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过渡房租赁协议

      2.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过渡房租赁申请表

3.广东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过渡房延期租赁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