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问责板子打准
作者: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9-06-11   浏览次数:427

 问责条例颁布以来得到有效实施,发挥了震慑引导作用,有力促进了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担当尽责。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一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问责条例理解不深、认识不够,问责不够精准、有力,尤其是泛化、简单化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影响了问责效果。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关键要坚持“四个精准”。

 坚持站位精准,明确“为何问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问责同其他监督方式结合起来,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履职到位。由此可见,问责目的是促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担当尽责、履职到位。如果对这一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握不准、认识有偏差,问责必然会走样。现在,一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问责目的把握不准,一些同志把问责作为“万金油”,依靠问责推动工作,导致问责出现泛化、简单化问题。还有少数基层党组织为了给某些特定人员推卸责任,问责时“避重就轻”或“转移嫁接”。表面上问了责,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压实责任、解决问题,影响了问责的效果,有的甚至挫伤了一线做具体事干部的积极性。因此,首先要从思想上强化对问责工作的政治站位,深挖失职失责行为背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以及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等问题,以真问责、问真责促进各级党组织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推动党员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履职尽责、担当实干。

 坚持情形精准,厘清“何事问责”

问责条例归纳提炼出了失职失责的“清单”,为开展问责提供了标准。现在一些地方问责出现泛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基层党组织对问责情形把握不准,启动问责草率行事,问不问责、问什么责随意性很强,严重损害了各级党组织的公信力和权威性。问责条例第五条要求分清全面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第六条规定了应当问责的六种情形。精准厘清问责情形,要以六种情形为标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区分,准确研判,既查清责任事实,合理区分责任追究的界限,又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精准问责。尤其要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和一般性业务工作领导责任区分开来,最大限度防止问责事由随意化、简单化。

 坚持对象精准,甄别“问谁的责”

根据问责条例第四条,问责问的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党内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问责的对象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而不是一般工作人员,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失职失责领导干部面对问责时,消极躲避,把责任推给一线具体做事的人承担,导致不该问责的人被问责,其结果是问错一个,伤害打击的却是一片。因此,在甄别问责对象时,不能简单根据干部的层级、职务、身份等来确定问谁的责,而是要深入调查了解、仔细核实,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等细节问题调查得一清二楚,界定责任范围,厘清权责归属,确定应该承担的具体责任,把板子打到该打的人身上,确保盯对人、问准人,做到该问的一个不落,不该问的一个不问。

 坚持尺度精准,权衡“问什么责”

 仅从问责条例来看,没有明确规定问责定性量纪的统一标准,但问责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一些基层党组织由于对问责尺度把握不准,容易导致问责处置畸轻畸重的情况。同样性质的案件,问责结果截然不同。还有一些问责定性量纪不是根据问责事由的性质、情节和问责依据,而是根据领导的关注度和案件的社会影响。上级党委、纪委一批示就从严从重,不过问就从轻减轻;社会舆论一炒作就严查快办,影响不大就不管不顾。这种问责失衡失准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问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问责定性量纪必须一把尺子量到底,根据问责事由的性质、情节和问责依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该重的重问,该轻的轻问,特别是基层干部肩负着将各项政策延伸至“最后一公里”的责任使命,任务重、时间紧、压力大,一定要坚持合纪合规、尺度精准,推动干部履职尽责,这才是问责的初衷。(徐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