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依法调查中电子数据提取工作
作者:纪检监察处  发布时间:2019-03-01   浏览次数:368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案件调查取证特别是电子数据的提取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成为刑事诉讼八大证据之一。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也对依法调查中电子数据运用提出了明确要求。电子数据在案件查办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愈加凸显,有时甚至成为突破案件的决定性因素。如,在调查某镇长出差途中改变路线绕道旅游问题时,被调查人矢口否认,办案人员提取了其在外旅游时通话记录及基站的位置,进而锁定其所处的城市,很快突破了该案。因此做好电子数据工作至关重要。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通常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在工作实践中,应充分了解电子数据的基本特点、科学把握提取电子数据的几个关键环节。

电子数据的特点。电子数据除了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等传统证据的特点之外,还具有客观公正性、高科技性、多样性、脆弱性等特点。

    客观公正性。电子数据的技术性决定了它的客观物质性。其借助的计算机等电子数字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进行的运算、发送、接收、存储和演示可以称得上“铁面无私”,所以与传统证据形成形式相比更具有客观公正性,也决定了电子数据具有合法的证明能力。

    高科技性。电子数据是数字化形式的数据,离开了高科技的技术设备,电子数据无法储存、处理、传输。从电子数据依赖的设备、存储信息的介质、传输手段、收集和审查鉴定上来看,电子数据从产生到运用,各个环节都离不开高、精、尖科学技术的支持。

    多样性。电子数据的外在表现方式多样性是指电子数据信息可以通过智能手机、计算机等现代高科技电子产品以文字、声音、图形、图像动画及视频等多种媒体形式呈现。

    脆弱性。指电子数据其本身容易被修改、伪造、破坏甚至是销毁而不留下痕迹。这是由于电子数据的实质为数据的集合,人为操作可能改变和破坏原始数据,而且计算机的操作错误、硬件的损坏、计算机病毒的破坏、黑客的入侵等也很容易造成电子数据的损坏。不过,现代信息技术已经实现数据恢复功能,只要具备足够的技术和设备,被删除或者被格式化的数据大多都能够恢复。

    提取电子数据应遵循的原则。鉴于电子数据的特殊地位和基本特征,在提取时应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不损害原则。电子数据特性要求取证人员不能采取任何改变计算机或存储介质中数据的行为,确保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实践中,应制定出台提取电子数据的实施办法,对提取电子数据的程序、权限、步骤、要求、保存、制作提取笔录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确保规范提取,也避免出现重复提取或者遗漏相关内容,及避免在提取过程中对原始数据造成破坏。

    避免使用原始证据原则。调查人员提取到电子数据并固定之后,要用原始电子数据复制件进行勘验、分析和鉴定,这样在对复制件进行相关操作的过程中即使造成数据的破坏甚至无法再现,也不影响原始电子数据的证明能力。

    操作留痕原则。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记录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操作,第三方就能根据之前的操作取得相同的结果,现场需要提取的每个存储介质都必须拍照,取证过程全程录像,记录电子数据的获取、访问、储存或者转移,这也是强化对取证过程的监管,有助于评判所取得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限定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接触原则。对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过程中,要求调查提取人员不仅具有调查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有计算机网络犯罪知识,这样才能提升提取电子数据的准确率和效率。

    提取电子数据应遵循的流程。电子数据的提取要经过以下四个步骤:取证准备,了解案情以及取证对象情况,准备必要的取证设备和工具;证据识别,对有可能成为证据的物品进行识别,判断从何处有可能获取电子数据,如现场的计算机、扫描仪、传真机、复印机、数码相机、U盘等电子设备、存储介质;提取、固定证据,电子数据的提取需要专门的设备或工具软件,以保证数据提取过程符合法律规范,不对原始证据造成破坏或篡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无法扣押的,可以现场提取数据,并在笔录中注明;证据保全,对获取的物证采取相应的封存措施,防止数据被改写或删除,并制作封存电子数据记录,提取、固定电子数据记录等文书,以证明电子数据来源和形成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其储存、变更等保管使用情况。此外,还可通过复制、勘验等方式进行保全。

    提取电子数据的基本方法。电子数据的提取有两种方法:静态取证和动态取证。静态取证是针对计算机磁盘、存储卡、手机、数码相机、GPS等进行物证固定、取证、数据恢复、分析、查找、残留数据分析、磁盘储存空余空间的数据分析等。动态取证是指对正在运行的计算机或者服务器的内存、进程、网络状态,结合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网络嗅探技术等手段进行在线取证。

    提取电子数据的注意事项。在固定证据后,应当在现场制作提取笔录。提取笔录主要记载电子数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况。包括:案由;参加提取的人员姓名及职务;提取的简要过程,主要包括提取时间、提取地点及提取顺序等;提取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取证方式及取证份数;参与提取的人员签名;提供电子数据人员签名等,确保为获取的电子数据在法庭上的合法使用提供依据。(王连敏)